Article 2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档案。不得擅自销毁档案,经鉴定可以销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可以向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组织或者外国人。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前款所列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