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旗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市、旗区人民政府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牧、林业和草原、水利、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居民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业等单位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