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侵占或者毁坏堤防、险工、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设施及其通讯、照明、监测等设施的;倾倒矿渣、砂石、煤灰、泥土、垃圾等物体的;在属于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有堤防河道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挖掘、葬坟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