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

(二)侵占或者毁坏堤防、险工、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设施及其通讯、照明、监测等设施的;

(三)围垦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四)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倾倒矿渣、砂石、煤灰、泥土、垃圾等物体的;

(六)在属于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挖掘、葬坟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有堤防河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