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河道按照下列规定设立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行洪区、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哈德门沟、昆都仑河、四道沙河、二道沙河、东河、五当沟、水涧沟、美岱沟等黄河一级支流护堤地为堤防两侧外坡堤脚向外30米,其他河道护堤地为堤防两侧外坡堤脚向外20米);

(二)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规划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有堤防的河段按照下列规定设立保护范围:

(一)黄河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外30米;

(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外20米。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