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巫水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水上餐饮、娱乐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行为;
(二)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三)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拒不停业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没收专门用于经营餐饮业的设施和工具,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