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陇剧宣传推广,推动陇剧的省际交流、剧种交流、国际交流,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展示优秀创作成果,提升陇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陇剧院团(演出团体)、研究机构、陇剧名家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陇剧艺术交流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以及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为陇剧表演、传承、普及等公益性活动提供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展演、展播,开设专题栏目等多种形式,对陇剧进行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