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Chapter 2 机构与职责Article 8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爱国卫生组织和工作机制,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活动,并将其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4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