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和培训,普及扬尘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推动形成扬尘污染防治合力。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宣传,督促会员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