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石材加工、矿山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易扬尘物料运输,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城市绿化养护作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消纳,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综合利用处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待开发场地、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已入库的政府储备用地平整、裸土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和公路、水路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港口水运工程建设施工、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被征收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