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港口水域航行的高速客船未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或者在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航行的高速客船,最高静水航速超过十五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并靠宽度超过该码头的前沿停泊水域宽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闽江口内港区锚地并靠总宽度超过三十米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