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内容,确定实施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点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治理协作和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重点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期限以及工作目标等,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