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犬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处罚;从事犬只养殖、诊疗未建立登记档案或者不如实记录信息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予以处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