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依法履行犬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

初生幼犬满三月龄,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农业农村部门设置的犬狂犬病免疫点或者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申请接种犬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识、登记录入犬主和犬只信息,并取得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养犬人应当携犬进行年度犬狂犬病免疫接种。

犬只注射犬狂犬病疫苗发生严重应激反应的,养犬人应当放弃饲养,交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