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外墙以及门窗玻璃破损、污迹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建(构)筑物的外部结构和外立面,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禁止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破坏建(构)筑物的整体容貌。确实需要改变建(构)筑物的样式、材料、色彩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筑物封闭阳台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有关规划要求和市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超出原建筑物外沿。

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统一整改的,应当保障建(构)筑物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权利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