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处理的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
(二)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及时移送,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