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张贴小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悬挂横幅、条幅或者设置过街门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商业广告或者发布信息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