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城市发展水平、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市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市容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以及辖区居民开展市容自治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