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主次干道沿线建(构)筑物、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和大型广场等,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良好、运行正常。倡导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

景观照明设施出现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重要区域、重要建(构)筑物的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城市监控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破坏和拆除照明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