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