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参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可以同时申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并收回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无法收回的,由许可机关公告作废。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