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用地,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管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