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大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大景区的统一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风景区、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土地规划、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大景区规划;
(三)参与大景区内经营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方案的制定;
(四)负责大景区内环境卫生以及城市绿地、林地、湿地的管理;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大景区文化旅游、服务、景观等设施;
(六)统筹开发管理大景区内的自然生态资源和文化旅游资源,监督管理大景区内的旅游市场开发、宣传推广和投资促进等活动;
(七)建立大景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宣传大景区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措施,发布大景区重要活动信息;
(八)查处大景区内违法建设、毁坏设施、侵占绿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受理公众对大景区保护管理的咨询服务、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大景区内未移交的区域,有关保护管理职责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履行。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