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破坏景观和景区风貌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清除;不清除的,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损坏树木花草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侵害;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焚烧祭祀用品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犬区域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损坏景区内设施的,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