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大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等处,堆放、吊挂、安装破坏景观和景区风貌物品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三)损坏垃圾箱、休闲座椅、路灯、健身器材、健身步道等公共设施及水文监测等其他设施的;

(四)践踏花坛、草坪,刻划、摇晃树木,擅自采摘花果等损坏树木花草的;

(五)抽打陀螺、甩响鞭的;

(六)焚烧祭祀用品或者其他物品的;

(七)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八)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的;

(九)携带犬只进入禁犬区域的;

(十)其他影响大景区景观、妨碍游览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