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基层治理、网格化服务、矛盾纠纷调处、困难救助、心理疏导等平安建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平安建设的内容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动村、社区群众共同做好辖区内平安建设相关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建立行业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化解机制,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安全管理和服务职责,协助做好服务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社区治理和公益宣传等平安建设工作。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主动参与平安建设,履行社会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