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学校、家庭等,应当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人开展预防犯罪教育,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开展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关爱、救助、帮扶等工作。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侵害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队伍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