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开展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监管责任部门做好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监测预警、配合处置等工作,消除不稳定因素。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管理,对采取暴力催收等非法手段回收贷款涉嫌违法的线索,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相关情况依法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