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修改、废止决定报经批准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庆阳人大网及《陇东报》全文刊登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通过和施行日期。
公布的法规文本,应当在题注中载明通过的日期和机关。修订或者修正的,应当载明原法规通过的日期和机关、修订或者修正通过的日期和机关;再次或者多次修订、修正的,应当依次注明;修订的法规中规定原法规废止的,题注中只载明本次通过的日期和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