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交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交的,一般不得列入该次会议议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实践基地负责人列席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