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采砂许可,组织可采区开采,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航河道采砂、运砂船舶和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采砂、运砂船舶证照不齐全以及运砂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采砂船舶建造和改造的管理,查处无照经营砂石、采砂船舶违法建造和改造等行为;

(四)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五)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河道采砂过程中的涉嫌犯罪活动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