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合法来源单证装运、收购、销售河道砂石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装运、收购、销售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