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河道采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开采总量、范围、开采高程、采砂能力、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开采;

(二)服从有关部门的现场管理,设置采区边界标识,按日统计采砂数量,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三)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四)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不得违反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不得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五)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航道、桥梁、隧道、管线、环境保护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