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噪声污染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并对社会公开。
有关部门应当将噪声污染投诉、违法行为处罚情况通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治理、排除噪声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