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