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刻划、涂污革命遗址遗迹;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标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设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盗挖、破坏、损毁革命遗址遗迹和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墓、开荒种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