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按顺序排队、插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乱涂乱写,乱贴乱发广告;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五)开展室外演唱演奏、商业宣传、广场舞等活动,其噪音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六)违规占用公共空间;

(七)毁坏公共设施,损坏树木花草;

(八)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九)携犬出户不按照规定使用牵引带,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十)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不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向车外抛掷物品,违规停放;

(十一)非机动车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逆行、闯红灯、越线停车,乱停乱放;

(十二)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护栏,过马路时低头看手机。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对前款重点治理清单适时予以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