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乘客无乘车凭证或者支付凭证、持失效乘车凭证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票款;乘客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有其他故意逃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线网最高票价十倍票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有其他故意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信息依法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