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鼓励社会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社会公众承受能力、运营成本、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等因素。

轨道交通票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残疾人、老年人、中小学生等特殊人群实施优惠乘车。优惠乘车的范围、条件、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支付方式应当互联互通,推进联乘优惠。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