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轨道交通实行保护区管理。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后,应当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在建和建成线路的下列区域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

(一)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四)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三十米内;

(五)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变电站、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建(构)筑物外侧二十米内;

(六)轨道交通过河(湖)工程结构外侧各一百米内。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下列区域为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线外侧十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五)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变电站、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建(构)筑物外侧十米内;

(六)轨道交通过河(湖)工程结构外侧各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划定,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或者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具备条件的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设置警示标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