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轨道交通相关规划,做好轨道交通及衔接设施用地的控制管理。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批准后至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前,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为:以规划线路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六十米内;规划有多条线路平行通过地段,经专项研究确定。

在前款规定的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进行管线等工程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研究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