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成员;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八)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

(九)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