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In force居(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自治,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二)牵头建立由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组成的日常沟通、协商机制;
(三)建立物业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协调、处理本社区内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四)参与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入、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