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负责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工作,指导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物业承接查验和物业服务企业履约,并负责相关的备案工作;
(四)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筹建、换届、备案以及日常工作,建立日常培训和业务指导机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五)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参与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复核和推送,参与对失信行为的惩戒;
(七)协调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及推进未建立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转入物业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