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