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公共收入、公共收益应当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公共收入、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一次,并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前期物业服务结束时以及公共收入、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共收入、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对公共收入、公共收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共收入、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对公共收入、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