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出租车位、车库的,出租人应当将承租人、租赁期限、车辆信息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登记管理。

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对相关租赁信息进行查询。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