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
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或者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区域且能明确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对变更后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绿地、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作出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变更后,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抄告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变更的具体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