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自治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