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书面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审议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实施情况的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审计报告等;

(二)下一年度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

(三)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运用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等形式召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运用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下进行。

讨论的事项需要表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方式和办法执行。推行使用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电子投票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